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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的信访问题答疑

2020年07月10日 03时58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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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后是如何处理的?

答: 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于信访部门受理范围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依法按政策办理;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不再)受理告知书,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同时,根据群众反映的具体情况,信访局加强督办,推动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落实责任、依法按政策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二、信访事项的办理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根据《信访条例》的规定,信访局收到信访事项后,在15日内转送、交办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或告知不予(不再)受理;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收到信访事项后,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信访事项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对处理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信访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

四、对复查意见不服怎么办?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请求复核。收到复核请求的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复核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

五、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相关行政机关受理吗?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各级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和其他行政机关不再受理。

六、如何反映涉法涉诉信访问题?

答:根据《信访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投诉请求,信访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七、属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局受理吗?

答:不予受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属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以及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应向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

八、属法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局受理吗?

答:不予受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人民法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向有关人民法院提出。

九、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信访局受理吗?

答:不予受理。根据《信访条例》第十五条和第二十一条规定,属人民检察院职权范围内的,应向有关人民检察院提出。

十、已进入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程序的事项信访局受理吗?

答:不予受理。根据《信访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投诉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向有关机关提出。

十一、反复提交相同信访事项有用吗?

答:根据《信访条例》有关规定,信访事项已经受理或者正在办理中,在规定期限内再次提出的同一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因此,请不要反复提交相同信访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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